法律定義的威權統治時期
《促進轉型正義條例》把1945年8月15日至1992年11月6日定義為「威權統治時期」。這是該法的工作範圍,與戒嚴、白色恐怖的分期不同。
從考古留下的線索,到今天仍在形成的歷史。沿時間軸往回讀,也能反轉順序,從更早的台灣開始。
持續擴充的歷史選錄,不是完整台灣史,也不代表每年都有資料。同一節點可歸入多個主題,主題數量不可相加作總數。地質形成、古人類與史前考古是不同證據,不等同現代國家或族群的起點;2026 是本版整理截至年,未收錄的年份不代表沒有歷史事件。
目前:新到舊(依起始年代)
反向排序:舊到新以1895與1945的政權轉換作為導覽界線;不同群體的經驗仍須分別理解。
顯示 8 / 75 個節點,符合範圍的年代已標示。跨年事件只要與範圍重疊即列出。
清除篩選與排序《促進轉型正義條例》把1945年8月15日至1992年11月6日定義為「威權統治時期」。這是該法的工作範圍,與戒嚴、白色恐怖的分期不同。
二林蔗農組織起來,針對蔗價與原料採收條件提出訴求。10月22日發生衝突,之後的逮捕與審判也成為地方農民運動的一部分。
《臺灣民報》創刊,刊載新知、公共議題、文化協會消息與文藝作品。報刊成為觀察知識傳播、公共討論及新文學發表的媒介。
蔣渭水等人在臺北大稻埕成立臺灣文化協會,透過講演、讀報與文化活動推廣新知,成為日治時期公共啟蒙與社會運動的重要組織。
1919、1922年的臺灣教育令調整殖民地教育制度,1928年臺北帝國大學成立。這些變化提供理解中高等教育管道的制度節點。
噍吧哖及周邊地區發生反殖民武裝行動,地方居民被捲入戰鬥與後續審判。理解事件,也需要看見南臺灣聚落、信仰與司法處置的關係。
臺北水道的輸配水管、淨水場及配水池於1909年完成並開始供水。取水、淨水與配水設施構成都市公共給水系統。
七腳川社阿美族隘勇與殖民政府的勞役、薪資衝突,擴大為軍警鎮壓。族人被迫離開祖居地並分散遷居,聚落與土地關係受到長期影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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真象樹 The True Tree〈台灣歷史時間軸〉,保留歷史節點網址、版本與 CC BY 4.0 連結;改作時標明修改。 歷史分期、族群經驗與事件解釋可能有不同觀點;新材料出現時持續修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