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定義的威權統治時期
《促進轉型正義條例》把1945年8月15日至1992年11月6日定義為「威權統治時期」。這是該法的工作範圍,與戒嚴、白色恐怖的分期不同。
整理:真象樹 The True Tree · 首發/內容更新/來源核對 2026-10-19 · 版本 2026-10-19.2
放回歷史脈絡
法律為執行轉型正義工作設定期間,歷史研究則可能依不同問題採不同分期。法定範圍與歷史概念需要各自標示,不能用同一組年份替代。
年代與解讀界線
起迄取自《促進轉型正義條例》第3條。年份篩選只是找資料,個案是否符合調查、平復或補償條件須依完整法律及程序認定。
相關知識主題
核對來源
- 1. 全國法規資料庫|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↗
支撐內容:法律明定的威權統治時期起迄;法規事實不另主張專有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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來源核對:2026-10-19 · 僅核對事實及連結,未取得原件再利用授權。
引用與下載
真象樹 The True Tree(2026-10-19)。〈法律定義的威權統治時期〉,《台灣歷史時間軸》,版本 2026-10-19.2。
https://thetruetree.com/knowledge/taiwan-history/statutory-authoritarian-rule-period