數位與資訊權利 · TWK-010
個資只能收「目的所必要」
取得同意,也要確認特定目的、必要範圍、告知內容與後續利用依據。
每一欄資料都要有必要性
個資法第5條要求蒐集、處理及利用與特定目的有正當合理關聯,並不得超過必要範圍。閱讀表單或設計服務時,應逐欄問資料和功能有什麼關係,而不是只因使用者勾選同意,就推定任何資料都可以收集。
原目的與新用途要分開核對
直接向當事人蒐集個資時,原則上須告知蒐集者、目的、資料類別、利用期間與方式,以及行使權利的方法。非公務機關還須具備法定事由,後續利用原則上限於原目的必要範圍;若要改作其他用途,須另查適用的法定依據及條件。
閱讀時先核對
- 確認各欄資料與特定目的的必要關聯、保存期間及可接觸者。
- 新用途是否仍在原目的內?若超出,是否具備適用的法定條件?
適用界線
本卡參照第5、8、19、20條的一般規則。敏感資料、間接蒐集、公務機關及特別法另有要求;不以單一同意框判定個案合法。
來源與權利依據
以下為本卡實際參照的原始資料。來源原文僅提供連結,未收錄進下載檔。
- 個人資料保護法 ↗
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· 來源核對 2026-10-19
支撐內容:第5、8、19、20條:必要範圍、告知、非公務機關蒐集事由及目的外利用。
權利依據:參照法律條文,依著作權法第9條不屬著作權標的;本卡另寫說明,不納入來源網站的版面、圖片或其他著作。
核對權利說明 ↗
授權與編輯紀錄
僅適用真象樹有權授權的原創說明、核對方法與編排;依法不受著作權保護的事實、概念及法規,不另主張專有權。AI 協助產出的文字不當然受著作權保護,本授權不擴張至真象樹未取得權利的部分。
來源網站、原始文件、第三方引文、圖片、圖表、商標及個人資料不隨本資料集授權。下載檔未收錄來源全文或媒體素材。
真象樹 The True Tree〈台灣公共議題知識卡〉,保留卡片網址、版本與 CC BY 4.0 連結;改作時標明修改。 CC BY 4.0 條款 ↗
依現狀提供,不保證適用於特定用途;引用來源不表示原機關為本整理背書。
AI 協助撰寫、來源核對與獨立 AI 覆核;一般公共知識整理,未經律師個案審查;適用個案前,請回查現行條文、官方定義及最新資料。
智慧財產局:AI 輔助創作與著作權 ↗
2026-10-19 · 2026-10-19.1 · 首版原創整理,逐筆附上支撐來源與權利依據。
2026-10-19 · 2026-10-19.2 · 補齊分類、引用與日期欄位,釐清 AI 產出及授權範圍。
提出更正或補充來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