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個資只能收「目的所必要」

- 固定網址：https://thetruetree.com/knowledge/purpose-limitation-data-minimization
- 卡片編號：TWK-010
- 分類：數位與資訊權利
- 版本：2026-10-19.2
- 首次發布日期：2026-10-19
- 內容更新日期：2026-10-19
- 來源核對日期：2026-10-19（台灣時間）
- 語言：zh-Hant-TW

取得同意，也要確認特定目的、必要範圍、告知內容與後續利用依據。

## 每一欄資料都要有必要性

個資法第5條要求蒐集、處理及利用與特定目的有正當合理關聯，並不得超過必要範圍。閱讀表單或設計服務時，應逐欄問資料和功能有什麼關係，而不是只因使用者勾選同意，就推定任何資料都可以收集。

支撐來源：[個人資料保護法](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All.aspx?pcode=I0050021)

## 原目的與新用途要分開核對

直接向當事人蒐集個資時，原則上須告知蒐集者、目的、資料類別、利用期間與方式，以及行使權利的方法。非公務機關還須具備法定事由，後續利用原則上限於原目的必要範圍；若要改作其他用途，須另查適用的法定依據及條件。

支撐來源：[個人資料保護法](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All.aspx?pcode=I0050021)

## 閱讀時先核對

- 確認各欄資料與特定目的的必要關聯、保存期間及可接觸者。
- 新用途是否仍在原目的內？若超出，是否具備適用的法定條件？

## 適用界線

本卡參照第5、8、19、20條的一般規則。敏感資料、間接蒐集、公務機關及特別法另有要求；不以單一同意框判定個案合法。

## 來源與權利依據

- [個人資料保護法](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All.aspx?pcode=I0050021)｜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
  - 支撐內容：第5、8、19、20條：必要範圍、告知、非公務機關蒐集事由及目的外利用。
  - 權利依據：參照法律條文，依著作權法第9條不屬著作權標的；本卡另寫說明，不納入來源網站的版面、圖片或其他著作。
  - 權利說明：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All.aspx?pcode=J0070017
  - 核對日期：2026-10-19

## 授權與編輯紀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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真象樹 The True Tree〈台灣公共議題知識卡〉，保留卡片網址、版本與 CC BY 4.0 連結；改作時標明修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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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-10-19 · 2026-10-19.1 · 首版原創整理，逐筆附上支撐來源與權利依據。
2026-10-19 · 2026-10-19.2 · 補齊分類、引用與日期欄位，釐清 AI 產出及授權範圍。

## 引用這張知識卡

真象樹 The True Tree（2026-10-19）。〈個資只能收「目的所必要」〉，《台灣公共議題知識卡》，TWK-010，版本 2026-10-19.2。
https://thetruetree.com/knowledge/purpose-limitation-data-minimization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