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院核定西拉雅族為原住民族
行政院於7月30日核定西拉雅族為臺灣原住民族,是《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》施行後的民族核定案例,也連結長期正名與文化復振的歷程。
從族群與部落主體出發,理解土地、遷移、抵抗、正名與權利制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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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院於7月30日核定西拉雅族為臺灣原住民族,是《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》施行後的民族核定案例,也連結長期正名與文化復振的歷程。
《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》公布,明定原住民族語言為國家語言。語言保存、發展、使用及傳承,因而有了專法的制度依據。
總統代表政府向原住民族道歉,並提出歷史正義與後續政策工作的承諾。這是可以核對的國家公開行動,與承諾是否實現分屬不同問題。
原住民電視台正式開播,族群文化與語言的公共傳播增加了一個專門平台。總統府同期典禮記錄可核對開台時點及當時的政策期待。
《原住民族基本法》公布,為原住民族權利與國家政策建立基本法框架。生存、文化、土地及參與等議題由此有了共同的制度入口。
中央原住民族事務專責機關正式成立,原住民族政策有了部會層級的統籌組織。組織法制準備與正式成立是不同階段。
在正名運動持續推動下,憲法增修條文以『原住民』取代原有稱呼。這是政治法律用語的改變,1997年又納入『原住民族』的表述。
原住民族團體三度發動還我土地行動,提出土地歸還與傳統領域等訴求。運動把土地問題帶入公共討論,也連到民族集體權與自治。
原住民族行動者成立權利促進組織,將自治與權利帶入長期運動。其後的權利宣言與還我土地行動,延續了土地及公共參與等訴求。
霧社地區賽德克族人在日本殖民統治下發動抗日行動,總督府隨後以軍警鎮壓。這裡以事件爆發日為索引,並保留各部落經驗的差異。
日本殖民政府大規模進入太魯閣族領域,族人抵抗軍事推進。戰事及其後續的繳械、統治擴張,使部落生活受到影響。
七腳川社阿美族隘勇與殖民政府的勞役、薪資衝突,擴大為軍警鎮壓。族人被迫離開祖居地並分散遷居,聚落與土地關係受到長期影響。
殖民政府為取得竹苗山區樟腦,以武力進入賽夏族生活與生產空間。原有山林使用關係受到改變,樟腦開發權限的衝突成為南庄事件的背景。
殖民政府為進入樟腦產區與山林,以軍事及隘勇線推進大嵙崁地區。泰雅族社群在這段期間多次抵抗,形成跨年的領域衝突。
1878年,噶瑪蘭族與撒奇萊雅族共同抵抗清軍。戰後族人分散遷居,在不同地方重建生活與社群。
清廷加強在臺灣東部的經營,阿美族社群面對更有組織的國家力量。大港口事件對東海岸阿美族造成衝擊,成為理解當地族群經驗的重要節點。
1871年琉球船難及其後衝突,成為日本1874年出兵恆春半島的背景。牡丹社事件牽涉排灣族部落、琉球、日本與清廷,不能只從單一政權觀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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