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央公路
國道與省道的養護、IRI 檢測、改善計畫及工程查核。
主要看公路局、高速公路局與工程會資料。
從 2000 年《共同管道法》開始,持續核對道路是否更平、鋪後是否再挖、修復是否持久,以及事故與民怨是否真的下降。
目前答案
道路會因車流、降雨、地震、路基、材料老化與管線施工持續劣化。判斷政策是否進步,不能只看新鋪幾公里;還要比較平整度、再次開挖、坑洞復發、修復速度與事故結果。
全台道路不是同一機關管理;資料必須先按權責拆開,才不會把省道改善誤寫成全國道路都已改善。
國道與省道的養護、IRI 檢測、改善計畫及工程查核。
主要看公路局、高速公路局與工程會資料。
市道、縣道、市區道路、巷弄與地方人孔蓋、坑洞及刨鋪工程。
主要看縣市政府、區公所、1999 與地方審計資料。
電力、電信、自來水、瓦斯、污水等申挖、回填、復舊與圖資更新。
分開記錄申請者、施工者、監造與道路主管機關。
坑洞復發、事故、國賠、陳情與民眾實際感受是否改善。
不以預算、完工里程或新聞聲量代替結果。
只收錄能由政府公報、主管機關、監察或立法文件回查的節點;新聞與地方個案後續另接在相應年度。
有精確日期時顯示到日;來源只確認年度時保留年度,不把來源上架日或推定日期誤當事件日。
2000/06/14
制度起點
中央建立統合公共設施管線、加強道路管理與減少反覆開挖的法律基礎。
界線:法律建立工具,不代表既有道路已全面建置共同管道。
總統府公報2007/05/24
量測與路平
省道開始以試辦路段、人孔蓋下地與路面改善推動路平,並自同年持續辦理 IRI 平整度檢測。
界線:這是公路總局轄管道路的制度節點,不代表全部市區道路同步採用相同標準。
交通部公路局2009/01/01
量測與路平
臺北市以 2009 至 2014 年為期,更新路寬八公尺以上道路並調整人手孔與施工流程。
界線:臺北經驗是地方案例;完成面積與孔蓋數不能直接外推為全台成效。
臺北市資料大平臺2010
全國系統
內政部以 GIS 整合地下管線資料,希望支援道路挖掘審查、施工協調與圖資更新。
界線:資料庫存在不等於圖資完全正確;更新時效與地方執行品質仍需持續檢核。
內政部國土管理署2014/04/08
稽核與整合
調查指出道路挖掘、驗收標準、孔蓋、工程品質與績效口徑不一,當時平均每年核准挖掘超過九萬件。
界線:這是針對當時制度的調查基準,不應把十多年前數字當作目前現況。
監察院調查報告新聞稿2015/07/01
稽核與整合
道路巡查與管線單位合署,開始以施工排程、即時通報與圖資降低重複鋪挖。
界線:屬臺北市治理模式;各縣市的人力、法規與系統成熟度不完全相同。
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中心2020
全國系統
中央確認各直轄市、縣市已有管線資料庫,並以年度考評檢查資料管理與供應。
界線:建置完成是系統覆蓋,不等於所有地下管線均已精準測繪或每次施工都已整合。
內政部國土管理署2024/06/30
全國系統
中央表示已完成都市計畫區八公尺以上道路,並涵蓋 13 縣市部分非都市計畫區道路;22 縣市挖掘系統均已上線。
界線:非都市地區仍非全國完整覆蓋;涵蓋範圍也不能代替現場位置精度檢查。
內政部國土管理署2026/01/23
目前計畫
內政部將新一期公共設施管線圖資品質與系統整合計畫的成本效益、財源及資金運用資料送交立法院備查。
界線:計畫進入執行期仍要逐年核對預算、標案、涵蓋率與是否真的減少重複開挖。
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路面平整度
同一道路、同一方向、同一年度比較;IRI 越低通常越平,但山區道路與市區道路不能只用單一門檻排名。
公路局年度省道路面平坦度資料挖掘與回填
要同時看核准、緊急搶修與未申請案件;案件變少不一定代表回填品質變好。
工程會道路工程資訊分享區坑洞修復
快速補洞只能先降低危險;仍要追蹤保固期內是否再破損,以及是否處理排水、路基或管線成因。
工程會坑洞與塌陷成因公共結果
這些數字最接近民眾實際承受的結果,但須區分道路缺失、駕駛行為與其他事故原因。
監察院路平調查基準首版先建立 2000 年至今的制度骨架。下一批會逐年補入省道 IRI、六都與各縣市路平計畫、道路挖掘統計、1999 陳情與國賠;只有口徑能對齊的資料才進入跨年度比較。
主管機關是否公開同一口徑、同一年度與足夠路網涵蓋率的 IRI,而不是只公布完工里程?
刨鋪前是否整合管線、完工後是否在禁挖期內再次施工,回填路段之後有沒有沉陷?
坑洞通報後多久完成安全處置與永久修復,同一路點是否在保固期內反覆破損?
道路主管機關、管線單位、承包商與監造各自負責什麼,缺失、裁罰、保固改善及求償是否公開?
路面缺失造成的摔車、事故、1999陳情與國家賠償是否下降,而非只看年度預算或刨鋪面積?